为充分发挥科研中心作用,更好地挖掘科研中心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加强科研中心对外服务的管理,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校内外社会性服务工作。
二、教务处是全校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归口单位。
三、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科研中心对外服务须填写《蚌埠医学院对外服务申请表》,经科研中心主任批准方可进行,任何人不能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一经发现除所得收入交校计财处外,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五、收费标准。
㈠材料费:按实际消耗计算,根据购入价值收费。
㈡仪器设备折旧费:根据不同情况,每小时按原价的0.5‰~2‰计算。
㈢管理费:按材料设备折旧费、工时费、水电费综合的10%~30%收取。
六、实验室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蚌埠医学院科研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七、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由科研中心按标准核算,经委托方、财务处后,由校财务处统一收费,记入科研中心专门账户。
八、各院(系)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