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提高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保障教学、科研器材和物资的供应,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中心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有计划,验收要认真,报废有手续, 保证帐物相符,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第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管理好、使用好、维修好仪器设备,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同时要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 科研中心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五条 仪器设备计划、申购的原则
1、申购仪器设备必须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以教学科研为主、兼顾管理服务”的原则。
2、中心要制订好适合我校实际情况近期和中期建设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申报设备计划。
3、在申报设备计划时,应注意该仪器设备性能的适用性、人员的配备情况、房屋水电情况的可行性,及该设备的效益。
4、申报重点项目,应详细写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用于何专业、何学科、何教学实验或科研,以及人员配备、配套条件等情况。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 仪器设备到货后,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仪器设备的索赔期内)开箱,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设备包装、完好程度、附件备件、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应由科研中心和学院国资处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除填写验收报告单外,还必须写一份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备忘录,详细填写验收情况及有关技术指标。凡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数量不对、规格不符、质量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应做好记录,及时与学院国资处和仪器的销售公司及生产厂家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验收完毕后,及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要求字迹清晰、书写整齐,必须填写验收人及日期,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学院国资处,一份中心留存)。
2、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于工作人员未进行验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理好、使用好、维修好) “七防”即防火、防潮、防锈、防腐、防尘、防震、防热,“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易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核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冒(烟)、漏(电、水)现象发生。
第八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 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及设备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和协作共用。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必须定室定人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 理规章制度,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要有专人负责。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技术,坚持以预防为主,认真做好保养工作。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组织力量及时修复,并填写维修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故障情况,修复程序,故障分析,更换的配件和维修人签字。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做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维修等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视校内、高校系统内和外系统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妥善安排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部门、实验内容、使用人姓名、使用起止时间、仪器设备使用前及运行状况、仪器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四条 如果由于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有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科研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经常教育学生及仪器使用人员爱护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六条 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入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与申请维修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到学院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人库手续。
第十七条 个人借用仪器设备
1、中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自用,若确因教学和工作需要借用者,应办理借用手续。
2、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本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由经办人向保管员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3、个人借用仪器设备的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教学需要借用的仪器设备不得超过一学期,每学期末必须归还所借仪器设备。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续借者,须经本中心的主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凡超过借用期限不还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4、个人所借仪器设备,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规程
十八条 科研中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精密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解决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十九条 科研中心所属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该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包括:仪器设备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该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科研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仪器设备。若造成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
二十条 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特别是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事先认真讲明该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重点讲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随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十一条 对于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专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管和指导使用。其他人员和学生必须经过技术训练和考查合格后,方可独立使用。